官路紅顏

第七百一十四章 罰款5.5億

江南活水)

第七百一十四章罰款5.5億

李博堂很清楚:現在已經是早晨八點多鐘,像石岳云這樣的處級干部,在這時候是不可能關掉手機的,如果他的手機關掉了,很可能就是驗證了自己開始時的預感:他已經出事了。

為了進一步核實自己的這個判斷,李博堂又強忍著驚慌和恐懼,撥打了石岳云辦公室的座機,同樣沒有人接。

接下來,李博堂便像瘋了一樣,相繼撥打了市地稅局稅政三科科長郭宇、副科長展鵬、征管科科長張東方的電話,但是,他們的手機都與石岳云一樣,要不就是關機,要不就是無法接通,而他們的辦公室電話也始終無人接聽。

至此,李博堂終于悲哀地確定:地稅系統這幾個與自己公司有關聯的領導,已經被一鍋端掉了,而這幾個人一旦招了供,自己公司所有的涉及稅收的不法行為,都將暴露無遺,尤其是前兩年利用假資料騙取減免稅的事情,肯定就是李潤基他們核查的重點,也是他們抓捕自己和李智的主要依據。

直到此時,李博堂才感覺到了巨大的恐慌和壓力,臉上的冷汗也一股股地流了下來。

他非常清楚:前兩年,公司騙取的減免稅款合計有九千多萬元,另外,還以其他方式偷逃了個人所得稅、營業稅、企業所得稅兩千多萬元,合計偷逃和騙取稅款近一億兩千萬。

李博堂曾經研究過稅收政策和《稅收征管法》,也研究過刑法中關于逃避繳納稅款以及以假資料騙稅的處罰,知道自己上述兩種罪行,肯定會被判處有期徒刑,因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:“納稅人采取欺騙、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,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

按照振興公司現在的偷逃和騙取稅款的數額,可以說是“數額特別巨大”,完全可以按照刑法規定的最高處罰來判刑,也就是七年有期徒刑,而且,公司還會面臨巨大的罰款和罰金處罰,到時候,自己和李智絕對會坐牢,而公司肯定也會因為巨額的罰款和罰金而破產……

一想到這種后果,李博堂就覺得不寒而栗,手抓著電話發了一陣呆,忽然站起來對李智說:“走,我們現在就去建行和工行,先把賬戶里的現金轉走,然后,你去購買去加拿大的機票,我們先出去躲一陣再說。”

李智答應一聲,跟著他走出董事長辦公室,下樓來到一樓的走廊,卻見走廊里站著幾個陌生的警察,伸手攔住了他們的出路。

其中一個警察掏出證件遞給李博堂,對他說:“李博堂,我們是縣公安局稅偵大隊的,因為振興公司涉嫌重大偷逃稅案件,為了防止你們轉移資金和外逃,我們奉令對你和李智進行監控,請你們回到辦公室去,地稅局的人等一下就會整理出你們公司偷逃稅的資料和證據,送到公司來,到時候,再請你和李智辦理相關的手續,所以,你和李智現在都不能走出這棟大樓,也不能對外的電話,現在,請你們將手機都交出來。”

李博堂知道他口里所說的相關手續,就是查封扣押公司的銀行存款以及其他資產,并對自己和李智予以拘捕,心里不由“咯噔”一下,一種大限來臨的絕望感使他差點兒背過氣去。

好不容易控制了一下自己的情緒后,李博堂仔細地看了看那個證件,見上面的名字是“歐陽淞”,職務是“稅偵大隊副大隊長”,于是便抬起頭看了對方一眼,強裝鎮靜地稅:“歐陽隊長,你知道我的身份嗎,我是省人大代表,你是執法者,應該學過相關法律:司法機關如果要對各級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,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,你們現在對我限制人身自由不許我走出我的辦公樓,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嗎。”

歐陽淞不屑地笑了笑,說:“李博堂,你別拿你的省人大代表的招牌來嚇唬我,你剛剛所說的法律條文一點都不錯,但是,那里面還有一條:如果人大代表是現行犯罪,司法機關可以先行拘留,再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,你這個偷稅罪,就是剛剛查出來的現行犯罪,我們可以先拘留你,再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請求批準,所以,你就別跟我擺你的什么人大代表的譜了,老老實實到辦公室呆著吧。”

李博堂本來想以人大代表的身份,先自己出去將銀行存款轉移再說,沒想到這個歐陽淞卻并不買賬,知道他們肯定是有備而來,自己多說也無益,于是便不再說什么,對李智喝道:“走,我們先上去,看他們能把我們怎么樣。”

歐陽淞擔心李博堂和李智會利用辦公室的電話搞什么陰謀,便對那幾個部下揮揮手,說:“你們跟我上來,一起到李總辦公室去坐一坐。”

就這樣,李博堂和李智其實已經被軟禁起來了。

大概是中午十一點半左右,振興公司忽然來了好幾輛車子,其中還有兩臺警車。

這些車子在公司的停車坪里停下,從車子里下來幾個警察、還有幾個穿著稅務制服的干部。

這些人一起來到李博堂的辦公室,分別向李博堂出示了他們的證件,原來,這些穿稅務制服的人正是省地稅局稽查組的成員,而穿公安制服的人則是縣公安局稅偵大隊的。

在介紹了自己的身份后,省地稅局稽查組的負責人先向李博堂宣讀了《稅務處理決定書》和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在這兩份文書中,省地稅局稽查局認定振興公司在三年時間內,以制造虛假減免稅資料、進行虛假申報等方式,累計偷逃稅款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、營業稅以及附加一億三千五百多萬元,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,決定追繳該公司偷逃的稅款及滯納金,并處所逃稅款四倍罰款,罰款金額為五億五千多萬元,稅款、滯納金與罰款合計,振興公司應該繳納六億八千多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