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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“通商協議”

  這里的協議和后世的條約完全不是一回事,書中內容寫的很清楚,濠鏡(即澳門在明代的稱呼)當地官府有權處理西班牙人,且簽訂以大明作為主導國。

  也就是說,這只是單純的將一塊區域劃分出來交給西班牙人暫住五年,每年十萬兩白銀,和租房子是一樣的。

  而且這時候腓力四世看重的也不是這個,他主要在乎的是和大明通商后的利潤,而主角也主要是看中了西班牙人先進的火器技術。

  兩邊各取所需而已…

  在這期間,西班牙人一樣要遵守大明的律法,犯了事會被逮捕看押,后面還會專門設立理夷院管理洋人。

  換句話說,如果大明能一直保持強勢,西班牙人就只能年年交錢暫住,如果大明是后世的螨清,這個暫住自然就會變成“租借”。

  以上內容書中都花了詳細的筆墨說明,章節名把“條約”改成“協議”也是怕有些人想歪。

  這里特地開一個單章再說一次,再看不懂請出門右轉,精修一下義務教育,謝謝!

飛翔鳥中文    我真不是木匠皇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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