覆手 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選一
曹云道:“控方的實驗報告是:小花聽不清楚樓下的聲音,不代表聽不見樓下的聲音。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廣大群眾是一樣的認識,他們都認為小花能聽清楚小石對其攻擊的語言。筆錄就是最好的證明。根據民間機構反自殺聯盟的數據統計,有30的成功自殺者都是受到圍觀人員的挑釁和鼓勵,最終進行了自殺。小山主觀沒有傷害小石的意思,他主觀上是阻止小石對小花進行傷害,所以才用板磚攻擊了小石。”
王磊有些難,他沒有看完目擊者的筆錄,同時他不認為這會是曹云辯護的核心內容。他認為曹云會從醫院打開缺口。王磊不能否認十多位目擊證人的筆錄,王磊也相信曹云不會亂說。
曹云道:“第二個認識:小山試圖阻止小石攻擊小花的言語和肢體動作。”
王磊:“沒有疑義。補充一點,根據監控和筆錄,小山阻止小石有肢體小沖突。”
曹云:“小石的體重、身高和力量超過小山。”
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在刑罰上區別不是很大,從某種角度來說,致人重傷可能要賠償的錢會更多。故意和過失區別就大了,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,死刑封頂。過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,七年封頂。情節輕的三年以下。
王磊很不解:“曹律師你是不是弄錯了?監控顯示小山用板磚拍打小石的后腦,是主動行為,怎么是過失呢?如果是小山舉了板磚,小石主動用腦后撞擊板磚,那才能稱為過失。”
曹云道:“法律規定: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傷害他人的,不構成故意傷害罪。”等這個字需要解釋或補充。否則等字給了法官極大的權限,大陸系法律中,等是常用詞。要么人們不會說尋釁滋事等是口袋罪。
王磊不吭聲。
曹云也不追問,抽出幾張復印件給法官和陪審團,這不是證物,是對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資料。數據中小石的體重為九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八五。小山的體重五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六三。
曹云道:“很顯然現場情況是這樣的:對小花情況極其焦慮的小山,在使用語言和肢體無法阻止小石,反而被小石輕松推開情況下。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來必須先阻止小石的攻擊,這也是當時小山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義的事情。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況下,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磚,于是他無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。事實證明這個手段很有效,在樓下出現這個變化后,小花放棄了自殺。”
王磊道:“對方律師,在開庭時候我已經說明了幾點,我再重復一下:小花聽不見小石的聲音。由于角度太小,小花無法清晰領會樓下人的肢體動作,并且小花在做筆錄清楚說明,自己是受到警員的勸說才放棄自殺,和小山與小石沒有任何關系。”
曹云道:“我們一個個問題處理,首先是小花聽不見樓下的聲音,但是樓下人知道小花聽不見他們的聲音嗎?在警方對目擊者做的筆錄中,80的圍觀群眾表示對小石的譴責,他們同時表示擔心小花會因為小石的言語而沖動自殺。剩余20的圍觀群眾也沒有提到小花聽不見樓下聲音。且不說圍觀群眾心態如何,可以看出,圍觀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聽不清楚樓下的聲音。這其中也包括了在現場超過十分鐘的小石。如果小石知道這一點,他也不會潑婦一般長時間在樓下起哄,責罵,挑釁和對小花人身攻擊。”
石英:“這我不太清楚。”醫院行政與業務分離。
王磊站起來:“醫院律師接觸小石雙親,不代表他們在協商賠償,有可能愿意提供道義幫助。比如考慮到雙親的心情,有沒有醫院力所能及,能幫助的事情。”
曹云問:“比如免費測個血壓?”君不見多少藥店門口免費測血壓,風氣真好,大家都是活**。老板竟然發工資讓員工去當義工。
王磊被問的不知道怎么回答,無奈道:“也許吧。”好想扁人。
曹云道:“看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,那我們只能來探討一下故意傷害這個問題了。我先說明我方的觀點:小石威脅到小花的生命安全,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況下使用了暴力,其主觀行為符合緊急避險,因此其客觀行為不能被定義為故意傷害。準確來說是:過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曹云道:“檢控官,我們首先就事件先進行定義,否則會浪費時間。你看我這么描述對不對:小石十分鐘內多次挑釁,攻擊和謾罵小花,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較惡毒的言語。”
王磊點頭:“沒有疑義,警方對目擊證人做的筆錄說明了這點。”
王磊的思維:小花聽不見,所以小石對其沒有傷害。
曹云的思維:小山以為小花聽得見,小石對小花具備傷害。
王磊出現了司馬落曾經經常出現的錯誤,涉及面太多,太廣,對細節不夠注意的問題。九尾相對在這方面就非常優秀。如果是九尾,九尾會提出小山還有阻止小石的辦法,比如同樣的音量干擾,比如使用輕武力,給他一巴掌等具備攻擊和侮辱性,又沒有實質傷害的舉動。
如果檢控官水平和名律師一樣高,那最終鹿死誰手不好說,控方的贏面明顯更大。現在兩者水平存在差距情況下,曹云開始攻城略地。
在等待一會王磊沒有辯駁,還處于思考的情況下,曹云扔出第二個話題,轉移王磊的思考方向:“至于小花說沒有被樓下情況所影響,控方提出,小花朝下視覺角度小,無法正確判斷樓下人的肢體語言,我只能說,純粹扯淡。”
王磊在沒有結果的思考中,突然發現新問題自己有王牌,于是立刻被吸引過去:“反對,我們委托東大社會學學生做了同樣的試驗,由于角度的原因,樓上人根本看不清楚樓下人打的手勢,是否將手臂完全升高,還是半升高。由于角度太小,人眼的3d看樓下變成了平面,所以小花并不清楚樓下發生了什么事?而且小花筆錄說明自己放棄自殺……”
曹云直接打斷道:“申請三號證人小花出庭作證。”
王磊被引開了核心問題,小花是否看見和本案關系不算很大,小山傷害小石的目的才是本案核心。在核心沒有被反駁情況下,曹云不會讓王磊的腦子有思考的空間。在休庭后王磊結案陳詞再想到這問題已經來不及。一來王磊無法準備妥當結案陳詞,二來庭辯時候不提出質疑,結案陳詞提出質疑不會被接受。
當然小花還是有用的,曹云要加深陪審團的印象。到了塑造被害者和弱者的時間。
小花出場,曹云上前拿了小花被解救后做的筆錄:“小花,你說你不知道樓下發生事情,你放棄自殺是因為身邊警員的勸說。”
小花點頭:“是的。”
曹云問:“是你的律師讓你這么說的吧?這樣一來你就可以擺脫受益者的身份。要知道受益者可能存在補償的義務。”
王磊:“反對,反對辯方律師胡亂猜測。”
法官:“反對有效。”
曹云點頭:“好,小花你說不知道樓下發生什么事?幫我拿下西裝。”曹云把西裝脫下交給小花。
小花莫名其妙接了過去,穿了白襯衫的曹云朝地下一躺:“3d?沒看見?樓上看不見下面躺著了人?”
曹云站起來,接過西裝質問:“看不見?出事之后,圍觀群眾全部散開,只留下拿板磚的小山,和躺在地上的小石,看不見?你確定?”
小花頓了好一會,曹云道:“由此可見小花這份證詞就是偽證,其行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。由此小花所說:自己是因為警察的勸說放棄自殺,這個結論完全不可信。證人小花,筆錄我就不說什么,在法庭上請你告訴我,告訴陪審團,告訴法官,你知道樓下發生什么事了嗎?”
“我……不清楚,沒有注意,也沒心思注意。”
曹云一甩手:“申請四號證人一起出庭作證。”
四號證人就是當時說服小花的警方談判專家。曹云問:“證人,請問最后你說什么小花才放棄自殺?”
談判專家回答:“我對小花說:你看下面,你還是有朋友的。甚至有朋友為了你而去傷害別人,你對xx(前男友)來說沒有價值,但是還有很多人在乎你。”
曹云問:“然后呢?”
談判專家:“小花看了下面一會,我問,你認識嗎?小花說,是小山,她一直嫌棄他矮,沒想到……然后她就下來了。”
曹云聽完,憤而一指小花:“偽證,偽證者……為了不擔負自己受益人的義務,不惜讓救助她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。我請求法庭嚴肅對待此事,追究其偽證責任。”
王磊反對:“小花當時情緒很不穩定……”
曹云道:“偽證案和本案無關,檢控官有興趣可以申請當小花偽證案的辯護律師。不過檢控官應該看見了,小山為了救小花做了什么,小花又做了什么。矮子也有權人……法官大人,我說完了。”這段話,時快時慢,節奏把握非常好。將小山塑造成弱者,讓其更容易獲得陪審員的同情。
法官等待一會:“控辯雙方是否還有要提交的證據?是否對庭審過程有不同看法。”
曹云擺擺手,王磊感覺丟了什么,一直找不到。法官在等待一會后道:“休庭半個小時,控辯雙方做最終結案陳詞。”
除非復雜的刑案,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。
在半小時的休庭后,控方先說明自己觀點:王磊堅持小山攻擊小石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。解釋了法理上故意傷害屬于行為罪,傷害的結果屬于后果罪等,巴拉巴拉很專業說了一堆。
曹云說明辯方理由,曹云認為事情真相是小山為了拯救小花而攻擊小石。最后結果也說明小山的行為挽救了小花。不可否認小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,但是其本著救人的原則,同時沒有考慮到會對小石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。另外請陪審團注意,小石的傷勢并非不可救治,只不過因為一些陰差陽錯的原因導致小石最終死亡,不能因為醫生沒錯,就將意外結果歸咎小山。從主觀上來說,小山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。從客觀來說,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,總而言之小山沒有對小石造成必死之傷。請陪審團慎重考慮。
在再休庭半小時后,陪審團有了一致意見,最終判定小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過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過失致人重傷罪名成立。
這一結果讓王磊懵圈,ok,故意傷害不成立,我認了。為什么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?按照法律規定,小石雖然被送到醫院時還活著,但是在醫院方面無責的情況下,其死亡責任必須由傷害者小山承擔。
這就是王磊經驗不足的地方,王磊為了能引起陪審團的注意,在結案陳詞中特別強調,主要強調小山客觀使用武力的事實,根本沒有提到醫院方面。曹云則點明了兩個方面,由于距離醫院方面辯護有一段時間,存在一定程度記憶上的模糊。控方以為此問題必勝,在結案陳詞中放棄了這一說明,讓曹云的說明更容易被陪審團采納。
當然曹云提出的幾個證據也是很關鍵的。本次曹云辯護的策略就是現場為主,主觀為主。醫院那邊是能偷就偷,偷不到也沒關系。第一次偷襲的時候,由于預審在先,王磊有充足的準備和醫生良好的職業素質,曹云沒有得手。但是曹云在結案陳詞再偷一手,因王磊失誤被曹云得手。
結案陳詞是綜合述說案件,王磊的功底還比較薄弱。
王磊可以提出上訴。前文說明過,二審不會理會一審已經審理過的事實。但是王磊可以就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進行上訴,不過意義不大。過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,諸如小山是因為救人,可能被輕判三年以下。過失致人重傷刑期為三年以下。王磊很清楚糾結在這個問題上上訴,沒有太大的意義。
法官似乎也覺得過失致人重傷有些牽強,最終法官定刑三年,是過失致人重傷的最高刑罰。曹云沒有當庭表示是否上訴。到現在曹云工作已經完成,不會接小石案的二審。如果反自殺聯盟認為三年刑期太高,可以再找律師上訴。
對曹云來說,三者都不是好鳥。自殺者因選擇的地點,時間而不是好鳥。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鳥。那被曹云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?肯定也不是好鳥。這又是刀槍理論,假設小山當時手中有刀或者有槍,他很可能不會用板磚。至于小山愛慕小花也好,貪圖小花身體也好,為了正義而戰也好。這些都不是傷害他人的理由。曹云甚至不屑用這些理由去庭辯。當然如果對手是司馬落或者九尾,曹云也只能用了。
一旦控方提出這個論斷,并且結合小山具備十二秒考慮的時間,小山的武力就顯得非常多余。
聯系以上說明還可以提出一個辯駁理由,那就是小山并非因為擔心小花而攻擊小石,而是因為小石推開自己,對自己身高的侮辱導致小山憤怒之下,為了報復而使用板磚攻擊小石。相對而言,這也是符合邏輯的一種說法。這樣一來小山就無法逃脫故意傷害的罪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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