奮斗在晚明 明史 食貨志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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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軍事明史食貨志四
明史食貨志四
○鹽法茶法
煮海之利,歷代皆官領之。太祖初起,即立鹽法,置局設官,令商人販鬻,二十取一,以資軍餉。既而倍征之,用胡深言,復初制。丙午歲,始置兩淮鹽官。
吳元年置兩浙。洪武初,諸產鹽地次第設官。都轉運鹽使司六:曰兩淮,曰兩浙,曰長蘆,曰山東,曰福建,曰河東。鹽課提舉司七:曰廣東,曰海北,曰四川,曰云南;云南提舉司凡四,曰黑鹽井,白鹽井,安寧鹽井,五井。又陜西靈州鹽課司一。
兩淮所轄分司三,曰泰州,曰淮安,曰通州;批驗所二,曰儀真,曰淮安;鹽場三十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萬歷時同。鹽行直隸之應天、寧國、太平、揚州、鳳陽,廬州、安慶、池州、淮安九府,滁、和二州,江西、湖廣二布政司,河南之河南、汝寧、南陽三府及陳州。正統中,貴州亦食淮鹽。成化十八年,湖廣衡州、永州改行海北鹽。正德二年,江西贛州、南安、吉安改行廣東鹽。所輸邊,甘肅、延綏、寧夏、宣府、大同、遼東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諸堡。上供光祿寺、神宮監、內官監。
歲入太倉馀鹽銀六十萬兩。
兩浙所轄分司四,曰嘉興,曰松江,曰寧紹、曰溫臺;批驗所四,曰杭州,曰紹興,曰嘉興,曰溫州;鹽場三十五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萬歷時同。鹽行浙江,直隸之松江、蘇州、常州、鎮江、微州五府及廣德州,江西之廣信府。所輸邊,甘肅、延綏、寧夏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諸堡。歲入太倉馀鹽銀十四萬兩。
明初,置北平河間鹽運司,后改稱河間長蘆。所轄分司二,曰滄州,曰青州;批驗所二,曰長蘆,曰小直沽;鹽場二十四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干一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馀引。萬歷時同。鹽行北直隸,河南之彰德、衛輝二府。所輸邊,宣府、大同、薊州。上供郊廟百神祭祀、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。歲入太倉馀鹽銀十二萬兩。
山東所轄分司二,曰膠萊,曰濱樂;批驗所一,曰濼口;鹽場十九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馀引。弘治時,改辦小引鹽,倍之。
萬歷時,九萬六千一百馀引。鹽行山東,直隸徐、邳、宿三州,河南開封府,后開封改食河東鹽。所輸邊,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。歲入太倉馀鹽銀五萬兩。
福建所轄鹽場七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馀引。弘治時,增七百馀引。萬歷時,減千引。其引曰依山,曰附海。依山納折色。附海行本色,神宗時亦改折色。鹽行境內。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馀兩。
河東所轄解鹽,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,成祖時,增設西場於解州,尋復并於東。正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。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。洪武時,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。弘治時,增入萬引。萬歷中,又增二十萬引。鹽行陜西之西安、漢中、延安、鳳翔四府,河南之歸德、懷慶、河南、汝寧、南陽五府及汝州,山西之平陽、潞安二府,澤、沁、遼三州。地有兩見者,鹽得兼行。隆慶中,延安改食靈州池鹽。崇禎中,鳳翔、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。歲入太倉銀四千馀兩,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,抵補山西民糧銀,共十九萬兩有奇。
陜西靈州有大小鹽池,又有漳縣鹽井、西和鹽井。洪武時,歲辦鹽,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,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,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。弘治時同。萬歷時,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馀斤。鹽行陜西之鞏昌、臨洮二府及河州。歲解寧夏、延綏、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馀兩。
廣東所轄鹽場十四,海北所轄鹽場十五,各鹽課司一。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,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馀引,海北二萬七千馀引。弘治時,廣東如舊,海北萬九千四百馀引。萬歷時,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馀引,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馀引;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馀引。鹽有生有熟,熟貴生賤。廣東鹽行廣州、肇慶、惠州、韶州、南雄、潮州六府。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、高州、廉州、瓊州四府,湖廣之桂陽、郴二州,廣西之桂林、柳州、梧州、潯州、慶遠、南寧、平樂、太平、思明、鎮安十府,田、龍、泗城、奉議、利五州。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馀兩。
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。洪武時,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馀斤。弘治時,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馀斤。萬歷中,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馀斤。鹽行四川之cd、敘州、順慶、保寧、夔州五府,潼川、嘉定、廣安、雅、廣元五州縣。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余兩。
云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,白鹽井、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,五井轄鹽課司七。
洪武時,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馀引。弘治時,各井多寡不一。萬歷時與洪武同。
鹽行境內。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余兩。
成祖時,嘗設交阯提舉司,其后交阯失,乃罷。遼東鹽場不設官,軍馀煎辦,召商易粟以給軍。凡大引四百斤,小引二百斤。
鹽所產不同:解州之鹽風水所結,寧夏之鹽刮地得之,淮、浙之鹽熬波,川、滇之鹽汲井,閩、粵之鹽積鹵,淮南之鹽煎,淮北之鹽曬,山東之鹽有煎有曬,此其大較也。
有明鹽法,莫善於開中。洪武三年,山西行省言:“大同糧儲,自陵縣運至太和嶺,路遠費煩。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,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,給淮鹽一小引。商人鬻畢,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。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。”
帝從之。召商輸糧而與之鹽,謂之開中。其后各行省邊境,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。
鹽法邊計,相輔而行。
四年定中鹽例,輸米臨濠、開封、陳橋、襄陽、安陸、荊州、歸州、大同、太原、孟津、北平、河南府、陳州、北通州諸倉,計道里近遠,自五石至一石有差。先后增減,則例不一,率視時緩急,米直高下,中納者利否。道遠地險,則減而輕之。編置勘合及底簿,發各布政司及都司、衛所。商納糧畢,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,赍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。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,勘合相符,則如數給與。鬻鹽有定所,刊諸銅版,犯私鹽者罪至死,偽造引者如之,鹽與引離,即以私鹽論。
成祖即位,以北京諸衛糧乏,悉停天下中鹽,專於京衛開中。惟云南金齒衛、楚雄府,四川鹽井衛,陜西甘州衛,開中如故。不數年,京衛糧米充羨,而大軍征安南多費,甘肅軍糧不敷,百姓疲轉運。迨安南新附,餉益難繼,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,他邊地復以次及矣。
仁宗立,以鈔法不通,議所以斂之之道。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,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,滄州引三百貫,河東、山東半之,福建、廣東百貫。宣德元年停中鈔例。三年,原吉以北京官吏、軍、匠糧餉不支,條上預備策,言:“中鹽舊則太重,商賈少至,請更定之。”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,召商納米北京。戶部尚書郭敦言:“中鹽則例已減,而商來者少,請以十分為率,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,四分支與遼東、永平、山海、甘肅、大同、宣府、萬全已納米者。他處中納悉停之。”又言:“洪武中,中鹽客商年久物故,代支者多虛冒,請按引給鈔十錠。”帝皆從之,而命倍給其鈔。甘肅、寧夏、大同、宣府、獨石、永平道險遠,趨中者少,許寓居官員及軍馀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。
正統三年,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,而延慶、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,乃奏請納馬中鹽。上馬一匹與鹽百引,次馬八十引。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。其后河州中納者,上馬二十五引,中減五引;松潘中納者,上馬三十五引,中減五引。久之,復如初制。中馬之始,驗馬乃掣鹽,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,銀入布政司,宗祿、屯糧、修邊、振濟展轉支銷,銀盡而馬不至,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。
於是召商中淮、浙、長廬鹽以納之,令甘肅中鹽者,淮鹽十七,浙鹽十三。淮鹽惟納米麥,浙鹽兼收豌豆、青稞。因淮鹽直貴,商多趨之,故令淮、浙兼中也。
明初仍宋、元舊制,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,給草場以供樵采,堪耕者許開墾,仍免其雜役,又給工本米,引一石。置倉於場,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馀米以待給,兼支錢鈔,以米價為準。尋定鈔數,淮、浙引二貫五百文,河間、廣東、海北、山東、福建、四川引二貫。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,計日煎鹽以贖。后設總催,多朘削灶戶。至正統時,灶戶貧困,逋逃者多,松江所負課六十馀萬。
民訴於朝,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。忱條上鑄鐵釜、恤鹵丁、選總催、嚴私販四事,且請於每年正課外,帶徵逋課。帝從其請。命分逋課為六,以六載畢徵。
當是時,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,祖孫相代不得者。乃議仿洪武中例,而加鈔錠以償之,愿守支者聽。又以商人守支年久,雖減輕開中,少有上納者,議他鹽司如舊制,而淮、浙、長蘆以十分為率,八分給守支商,曰常股,二分收貯於官,曰存積,遇邊警,始召商中納。常股、存積之名由此始。凡中常股者價輕,中存積者價重,然人甚苦守支,爭趨存積,而常股壅矣。景帝時,邊圉多故,存積增至六分。中納邊糧,兼納谷草、秋青草,秋青草三當谷草二。
廣東之鹽,例不出境,商人率市守關吏,越市廣西。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,禁之則病商,請令入米餉邊,乃許出境,公私交利焉。成化初,歲洊災,京儲不足,召商於淮、徐、德州水次倉中鹽。
舊例中鹽,戶部出榜召商,無徑奏者。富人呂銘等托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,中旨允之。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,鹽法之壞自此始。勢豪多攙中,商人既失利,江南、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,列械販鹽。乃為重法,私販、窩隱俱論死,家屬徙邊衛,夾帶越境者充軍。然不能遏止也。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,常股七分,而存積三分。然商人樂有見鹽,報中存積者爭至,遂仍增至六分。淮、浙鹽猶不能給,乃配支長廬、山東以給之。一人兼支數處,道遠不及親赴,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。自是有邊商、內商之分。內商之鹽不能速獲,邊商之引又不賤售,報中寢怠,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。憲宗末年,閹宦竊勢,奏討淮、浙鹽無算,兩淮積欠至五百馀萬引,商引壅滯。
至孝宗時,而買補馀鹽之議興矣。馀鹽者,灶戶正課外所馀之鹽也。
洪武初制,商支鹽有定場,毋許越場買補;勤灶有馀鹽送場司,二百斤為一引,給米一石。其鹽召商開中,不拘資次給與。成化后,令商收買,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灶。至是清理兩淮鹽法,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余鹽補官引,而免其勸借,且停各邊開中,俟逋課完日,官為賣鹽,三分價直,二充邊儲,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。由是以馀鹽補充正課,而鹽法一小變。
明初,各邊開中商人,招民墾種,筑臺堡自相保聚,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。
成化間,始有折納銀者,然未嘗著為令也。弘治五年,商人困守支,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,類解太倉,分給各邊。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,視國初中米直加倍,而商無守支之苦,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馀萬。然赴邊開中之法廢,商屯撤業,菠粟翔貴,邊儲日虛矣。
武宗之初,以鹽法日壞,令大臣王瓊、張憲等分道清理,而慶云侯周壽、壽寧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、兩淮鹽引。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,中旨許之。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,戶部以半予之。帝欲全予,大學士劉健等力爭,李東陽語尤切。帝不悅。健等復疏爭,乃從部議。權要開中既多,又許買馀鹽,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。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,立限追繳,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。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。
先是成化初,都御史韓雍於肇慶、梧州、清遠、南雄立抽鹽廠,官鹽一引,抽銀五分,許帶馀鹽四引,引抽銀一錢。都御史秦纮許增帶馀鹽六引,抽銀六錢。
及是增至九錢,而不復抽官引。引目積滯,私鹽通行,乃用戶部郎中丁致祥請,復纮舊法。而他處商人夾帶馀鹽,掣割納價,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。
淮、浙、長蘆引鹽,常股四分,以給各邊主兵及工役振濟之需;存積六分,非國家大事,邊境有警,未嘗妄開。開必邊臣奏討,經部覆允,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。弘治間,存積鹽甚多。正德時,權幸遂奏開殘鹽,改存積、常股皆為正課,且皆折銀。邊臣緩急無備,而勢要占中賣窩,價增數倍。商人引納銀八錢,無所獲利,多不愿中,課日耗絀。奸黠者夾帶影射,弊端百出。鹽臣承中珰風旨,復列零鹽、所鹽諸目以假之。世宗登極詔,首命裁革。未幾,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幸,以增價為名,奏買殘馀等鹽。戶部尚書秦金執不允,帝特令中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。金言:“奸人占中淮鹽,賣窩罔利,使山東、長蘆等鹽別無搭配,積之無用。虧國用,誤邊儲,莫此為甚。”御史高世魁亦爭之。詔減淮引十萬,分兩浙、長蘆鹽給之。金復言:“宣、大俱重鎮,不宜令奸商自擇便利,但中宣府。”帝可之。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,十一人中大同,竟從其請。
嘉靖五年從給事中管律奏,乃復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。然是時馀鹽盛行,正鹽守支日久,愿中者少;馀鹽第領勘合,即時支賣,愿中者多。自弘治時以馀鹽補正課,初以償逋課,后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。至嘉靖時,延綏用兵,遼左缺餉,盡發兩淮馀鹽七萬九千馀引於二邊開中。自是馀鹽行。其始尚無定額,未幾,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馀萬,每引增馀鹽二百六十五斤。引價,淮南納銀一兩九錢,淮北一兩五錢,又設處置、科罰名色,以苛斂商財。於是正鹽未派,先估馀鹽,商灶俱困。奸黠者藉口官買馀鹽,夾販私煎。法禁無所施,鹽法大壞。
十三年,給事中管懷理言:“鹽法之壞,其弊有六。開中不時,米價騰貴,召糴之難也。勢豪大家,專擅利權,報中之難也。官司科罰,吏胥侵索,輸納之難也。下場挨掣,動以數年,守支之難也。定價太昂,息不償本,取贏之難也。
私鹽四出,官鹽不行,市易之難也。有此六難,正課壅矣,而司計者因設馀鹽以佐之。馀鹽利厚,商固樂從,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,雖歲入距萬,無益軍需。嘗考祖宗時,商人中鹽納價甚輕,而灶戶煎鹽工本甚厚,今鹽價十倍於前,而工本不能十一,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?故欲通鹽法,必先處馀鹽,欲處馀鹽,必多減正價。大抵正鹽賤,則私販自息。今宜定價,每引正鹽銀五錢,馀鹽二錢五分,不必解赴太倉,俱令開中關支,馀鹽以盡收為度。正鹽價輕,既利於商;馀鹽收盡,又利於灶。未有商灶俱利,而國課不充者也。”事下所司,戶部覆,以為馀鹽銀仍解部如故,而邊餉益虛矣。至二十年,帝以變亂鹽法由馀鹽,敕罷之。淮、浙、長蘆悉復舊法,夾帶者割沒入官,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。御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。然令甫下,吏部尚書許讃即請復開余鹽以足邊用。戶部覆從之,馀鹽復行矣。
先是,十六年令兩浙僻邑,官商不行之處,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,給票行鹽。
其后多侵奪正引,官商課缺,引壅二百萬,候掣必五六載。於是有預徵、執抵、季掣之法。預徵者,先期輸課,不得私為去留。執抵者,執現在運鹽水程,復持一引以抵一引。季掣,則以納課先后為序,春不得遲於夏,夏不得超於春也。然票商納稅即掣賣,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。靈州鹽池,自史昭中馬之議行,邊餉虧缺,甘肅米直石銀五兩,戶部因奏停中馬,召商納米中鹽。
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。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,合正馀鹽為一,而革馀鹽名。時都御史王紳、御史黃國用議:兩淮灶戶馀鹽,每引官給銀二錢,以充工本,增收三十五萬引,名為工本鹽。令商人中額鹽二引,帶中工本鹽一引,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。從其請。
初,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,開邊報中為正鹽,后益馀鹽納銀解部。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,額增三之一。行之數年,積滯無所售,鹽法壅不行。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。戶部以國用方絀,年例無所出,因之不變。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,后南安、贛州、吉安改行廣鹽,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。既而私販盛行,袁州、臨江、瑞州則私食廣鹽,撫州、建昌私食福鹽。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。數年之間,國計大絀。巡撫馬森疏其害,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,扼閩、廣要津,盡復淮鹽額,稍增至四十七萬引。未久橋毀,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。
三十九年,帝欲整鹽法,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、浙、山東、長蘆鹽法。
懋卿,嚴嵩黨也,苞苴無虛日。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,自設工本鹽,增九十萬,懋卿復增之,遂滿百萬。半年一解。又搜括四司殘鹽,共得銀幾二百萬,一時詡為奇功。乃立克限法,每卒一人,季限獲私鹽有定數;不及數,輒削其雇役錢。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,乃共為私販,以矣大利,甚至劫估舶,誣以鹽盜而執之,流毒遍海濱矣。嵩失勢,巡鹽御史徐爌言:“兩淮鹽法,曰常股,曰存積,曰水鄉,共七十萬引有奇。引二百斤,納銀八分。永樂以后,引納粟二斗五升,下場關支,四散發賣,商人之利亦什五焉。近年,正鹽之外,加以馀鹽;馀鹽之外,又加工本;工本不足,乃有添單;添單不足,又加添引。懋卿趨利目前,不顧其后,是誤國亂政之尤者。方今災荒疊告,鹽場淹沒,若欲取盈百萬,必至逃亡。弦急欲絕,不棘於此。”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。
四十四年,巡鹽御史朱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。自葉淇變法,邊儲多缺。嘉靖八年以后,稍復開中,邊商中引,內商守支。末年,工本鹽行,內商有數年不得掣者,於是不樂買引,而邊商困,因營求告掣河鹽。河鹽者,不上廩囷,在河徑自超掣,易支而獲利捷。河鹽行,則守支存積者愈久,而內商亦困,引價彌賤。
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,名曰囤戶,告掣河鹽,坐規厚利。時復議於正鹽外附帶馀鹽,以抵工本之數,囤戶因得賤賣馀鹽而貴售之,邊商與內商愈困矣。隆慶二年,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:“邊商報中,內商守支,事本相須。但內商安坐,邊商遠輸,勞逸不均,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。然河鹽既行,淮鹽必滯,內商無所得利,則邊商之引不售。今宜停掣河鹽,但別邊商引價,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,別為三等,定銀若干。邊商倉鈔已到,內商不得留難。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,引價定則開中自多,邊商內商各得其愿矣。”帝從之。四年,御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馀鹽。報可。
是時廣西古田平,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,至桂林發賣,七萬馀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。從之。
自嘉靖初,復常股四分,存積六分之制。后因各邊多故,常股、存積并開,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馀引,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。萬歷時,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馀萬,胥出課額之外,無正鹽,止令商買補馀鹽。馀鹽久盡,惟計引重科,加煎飛派而已。時兩淮引價馀銀百二十馀萬增至百四十五萬,新引日益,正引日壅。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,可得銀六萬兩。大學士張位等爭之。二十六年,以鴻臚寺主簿田應璧奏,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馀鹽。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。
不聽。保既視事,遂議開存積鹽。戶部尚書楊俊民言:“明旨核沒官鹽,而存積非沒官也。額外加增,必虧正課。保奏不可從。”御史馬從騁亦爭之。俱不聽。
保乃開存積八萬引,引重五百七十斤,越次超掣,壓正鹽不行。商民大擾,而奸人蜂起。董璉、吳應麒等爭言鹽利。山西、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。百戶高時夏奏浙、閩馀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,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。疏入不省。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,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,借名苛斂,商困引壅。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,因言:“額外多取一分,則正課少一分,而國計愈絀,請悉罷無名浮課。”不報。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,正額逋百馀萬,保亦惶懼,請罷存積引鹽。保尋死。有旨罷之,而引斤不能減矣。
李太后薨,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,商困稍蘇,而舊引壅滯。戶部上鹽法十議,正行見引,附銷積引,以疏通之。巡鹽御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,以舊引附見引行,淮南編為十綱,淮北編為十四綱,計十馀年,則舊引盡行。從之。天啟時,言利者恣搜括,務增引超掣。魏忠賢黨郭興治、崔呈秀等,巧立名目以取之,所入無算。論者比之絕流而漁。崇禎中,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,頗欲有所厘革。
是時兵餉方大絀,不能行也。
初,諸王府則就近地支鹽,官民戶口食鹽皆計口納鈔,自行關支。而官吏食鹽多冒增口數,有一官支二千馀斤,一吏支五百馀斤者。乃限吏典不得過十口,文武官不過三十口;大口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,小口半之。景泰三年始以鹽折給官吏俸糧,以百四十斤當米一石。京官歲遣吏下場,恣為奸利。錦衣吏益暴,率聯巨艦私販,有司不能詰。巡鹽御史乃定百司食鹽數,攟束以給吏,禁毋下場。
納鈔、僦輓,費無所出,吏多亡。嘉靖中,吏部郎中陸光祖言於尚書嚴訥,疏請革之。自后百司停支食鹽,惟戶部及十三道御史歲支如故。軍民計口納鈔者,浙江月納米三升,賣鹽一斤,而商賈持鹽赴官,官為斂散,追徵之急過於租賦。
正統時,從給事中鮑輝言,令民自買食鹽於商,罷納米令,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,而鹽鈔不除。后條鞭法行,遂編入正賦。
巡鹽之官,洪、永時,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。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、王佐,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、長蘆、兩浙鹽課,命中官御史同往。未幾,以鹽法已清,下敕召還。后遂令御史視鹺,依巡按例,歲更代以為常。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史。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。成化中,特遣中官王允中、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。明請增設副使一人,判官二人。孝宗初,鹽法壞,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,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,刑部侍郎彭韶於兩浙,俱兼都御史,賜敕遣之。弘治十四年,僉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。正德二年,兩淮則僉都御史王瓊,閩、浙則僉都御史張憲。后惟兩淮賦重,時遣大臣。十年,則刑部侍郎藍章。嘉靖七年,則副都御史黃臣。三十二年,則副都御史王紳。至三十九年,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四運司,事權尤重。自隆慶二年,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、長蘆、山東三運司后,遂無特遣大臣之事。
番人嗜乳酪,不得茶,則困以病。故唐、宋以來,行以茶易馬法,用制羌、戎,而明制尤密。有官茶,有商茶,皆貯邊易馬。官茶間徵課鈔,商茶輸課略如鹽制。
初,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,納錢請引。引茶百斤,輸錢二百,不及引曰畸零,別置由帖給之。無由、引及茶引相離者,人得告捕。置茶局批驗所,稱較茶引不相當,即為私茶。凡犯私茶者,與私鹽同罪。私茶出境,與關隘不譏者,并論死。后又定茶引一道,輸錢千,照茶百斤;茶由一道,輸錢六百,照茶六十斤。既,又令納鈔,每引由一道,納鈔一貫。
洪武初,定令:凡賣茶之地,令宣課司三十取一。四年,戶部言:“陜西漢中、金州、石泉、漢陰、平利、西鄉諸縣,茶園四十五頃,茶八十六萬馀株。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戶,茶二百三十八萬馀株。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。無主茶園,令軍士薅采,十取其八,以易番馬。”從之。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,定稅額,陜西二萬六千斤有奇,四川一百萬斤。設茶馬司於秦、洮、河、雅渚州,自碉門、黎、雅抵朵甘、烏思藏,行茶之地五千馀里。山后歸德諸州,西方諸部落,無不以馬售者。
碉門、永寧、筠、連所產茶,名曰剪刀粗葉,惟西番用之,而商販未嘗出境。
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:“宜別立茶局,徵其稅,易紅纓、氈衫、米、布、椒、蠟以資國用。而居民所收之茶,依江南給引販賣法,公私兩便。”於是永寧、cd、筠、連皆設茶局矣。
川人故以茶易毛布、毛纓諸物以償茶課。自定課額,立倉收貯,專用以市馬,民不敢私采,課額每虧,民多賠納。四川布政司以為言,乃聽民采摘,與番易貨。
又詔天全六番司民,免其徭役,專令蒸烏茶易馬。
初制,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,由四川嚴州衛入黎州始達。茶馬司定價,馬一匹,茶千八百斤,於碉門茶課司給之。番商往復迂遠,而給茶太多。嚴州衛以為言,請置茶馬司於嚴州,而改貯碉門茶於其地,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。
詔茶馬司仍舊,而定上馬一匹,給茶百二十斤,中七十斤,駒五十斤。
三十年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,敕右軍都督曰:“近者私茶出境,互市者少,馬日貴而茶日賤,啟番人玩侮之心。檄秦、蜀二府,發都司官軍於松潘、碉門、黎、雅、河州、臨洮及入西番關口外,巡禁私茶之出境者。”又遣駙馬都尉謝達諭蜀王椿曰:“國家榷茶,本資易馬。邊吏失譏,私販出境,惟易紅纓雜物。使番人坐收其利,而馬入中國者少,豈所以制戎狄哉!爾其諭布政司、都司,嚴為防禁,毋致失利。”
當是時,帝綢繆邊防,用茶易馬,固番人心,且以強中國。嘗謂戶部尚書郁新:“用陜西漢中茶三百萬斤,可得馬三萬匹,四川松、茂茶如之。販鬻之禁,不可不嚴。”以故遣僉都御史鄧文鏗等察川、陜私茶;駙馬都尉歐陽倫以私茶坐死。又制金牌信符,命曹國公李景隆赍入番,與諸番要約,篆文上曰“皇帝圣旨”,左曰“合當差發”,右曰“不信者斬”。凡四十一面: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,牌四面,納馬三千五十匹;河州必里衛西番二十九族,牌二十一面,納馬七千七百五匹;西寧曲先、阿端、罕東、安定四衛,巴哇、申中、申藏等族,牌十六面,納馬三千五十匹。下號金牌降諸番,上號藏內府以為契,三歲一遣官合符。其通道有二,一出河州,一出碉門,運茶五十馀萬斤,獲馬萬三千八百匹。太祖之馭番如此。
永樂中,帝懷柔遠人,遞增茶斤。由是市馬者多,而茶不足。茶禁亦稍馳,多私出境。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馀斤,僅易馬七十匹,又多瘦損。乃申嚴茶禁,設洮州茶馬司,又設甘肅茶馬司於陜西行都司地。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陜西茶馬。
太祖之禁私茶也,自三月至九月,月遣行人四員,巡視河州、臨洮、碉門、黎、雅。半年以內,遣二十四員,往來旁午。宣德十年,乃定三月一遣。自永樂時停止金牌信符,至是復給。未幾,番人為北狄所侵掠,徙居內地,金牌散失。
而茶司亦以茶少,止以漢中茶易馬,且不給金牌,聽其以馬入貢而已。
先是,洪武末,置cd、重慶、保寧、播州茶倉四所,令商人納米中茶。宣德中,定官茶百斤,加耗什一。中茶者,自遣人赴甘州、西寧,而支鹽於淮、浙以償費。商人恃文憑恣私販,官課數年不完。正統初,都御史羅亨信言其弊,乃罷運茶支鹽例,令官運如故,以京官總理之。
景泰中,罷遣行人。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陜西。番人不樂御史,馬至日少。
乃取回御史,仍遣行人,且令按察司巡察。已而巡察不專,兵部言其害,乃復遣御史,歲一更,著為令。又以歲饑待振,復令商納粟中茶,且令茶百斤折銀五錢。
商課折色自此始。
弘治三年,御史李鸞言:“茶馬司所積漸少,各邊馬耗,而陜西諸郡歲稔,無事易粟。請於西寧、河西、洮州三茶馬司召商中茶,每引不過百斤,每商不過三十引,官收其十之四,馀者始令貨賣,可得茶四十萬斤,易馬四千匹,數足而止。”從之。十二年,御史王憲又言:“自中茶禁開,遂令私茶莫遏,而易馬不利。請停糧茶之例。異時或兵荒,乃更圖之。”部覆從其請。四川茶課司舊徵數十萬斤易馬。永樂以后,番馬悉由陜西道,川茶多浥爛。乃令以三分為率,一分收本色,二分折銀,糧茶停二年。延綏饑,復召商納糧草,中四百萬斤。尋以御史王紹言,復禁止,并罷正額外召商開中之例。
十六年取回御史,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理之。一清復議開中,言:“召商買茶,官貿其三之一,每歲茶五六十萬斤,可得馬萬匹。”帝從所請。正德元年,一清又建議,商人不愿領價者,以半與商,令自賣。遂著為例永行焉。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當復,且請復設巡茶御史兼理馬政。乃復遣御史,而金牌以久廢。卒不能復。后武宗寵番僧,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。自是茶法遂壞。
番人之市馬也,不能辯權衡,止訂篦中馬。篦大,則官虧其直;小,則商病其繁。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,每千斤為三百三十篦。
嘉靖三年,御史陳講以商茶低偽,悉徵黑茶,地產有限,乃第茶為上中二品,印烙篦上,書商名而考之。旋定四川茶引五萬道,二萬六千道為腹引,二萬四千道為邊引。芽茶引三錢,葉茶引二錢。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,不得太濫。
十五年,御史劉良卿言:“律例:‘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者,并凌遲處死。’蓋西陲藩籬,莫切於諸番。番人恃茶以生,故嚴法以禁之,易馬以酬之,以制番人之死命,壯中國之藩籬,斷匈奴之右臂,非可以常法論也。洪武初例,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。弘治中,召商中茶,或以備振,或以儲邊,然未嘗禁內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。今減通番之罪,止於充軍。禁內地之茶,使不得食,又使商私課茶,悉聚於三茶馬司。夫茶司與番為鄰,私販易通,而禁復嚴於內郡,是驅民為私販而授之資也。
以故大奸闌出而漏網,小民負升斗而罹法。今計三茶馬司所貯,洮河足三年,西寧足二年,而商、私、課茶又日益增,積久腐爛而無所用。茶法之弊如此。番地多馬而無所市,吾茶有禁而不得通,其勢必相求,而制之之機在我。今茶司居民,竊易番馬以待商販,歲無虛日,及官易時,而馬反耗矣。請敕三茶馬司,止留二年之用,每年易馬當發若干。正茶之外,分毫毋得夾帶。令茶價踴貴,番人受制,良馬將不可勝用。且多開商茶,通行內地,官榷其半以備軍餉,而河、蘭、階、岷諸近番地,禁賣如故,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。洮、岷、河責邊備道,臨洮、蘭州責隴右分巡,西寧責兵備,各選官防守。失察者以罷軟論。”奏上,報可。
於是茶法稍飭矣。
御史劉侖、總督尚書王以旂等,請復給諸番金牌信符。兵部議,番族變詐不常,北狄抄掠無已,金牌亟給亟失,殊損國體。番人納馬,意在得茶,嚴私販之禁,則番人自順,雖不給金牌,馬可集也。若私販盛行,吾無以系其心、制其命,雖給金牌,馬亦不至。乃定議發勘合予之。
其后陜西歲饑,茶戶無所資,頗逋課額。三十六年,戶部以全陜災震,邊餉告急,國用大絀,上言:“先時,正額茶易馬之外,多開中以佐公家,有至五百萬斤者。近者御史劉良卿亦開百萬,后止開正額八十萬斤,并課茶、私茶通計僅九十馀萬。
宜下巡茶御史議,召商多中。”御史楊美益言:“歲祲民貧,即正額尚多虧損,安有贏羨。今第宜守每年九十萬斤招番易馬之規。凡通內地以息私販,增開中以備振荒,悉從停罷,毋使與馬分利。”戶部以帑藏方匱,請如弘治六年例,易馬外仍開百萬斤,召納邊鎮以備軍餉。詔從之。末年,御史潘一桂言:“增中商茶頗壅滯,宜裁減十四五。”又言:“松潘與洮、河近,私茶往往闌出,宜停松潘引目,申嚴入番之禁。”皆報可。
四川茶引之分邊腹也,邊茶少而易行,腹茶多而常滯。隆慶三年裁引萬二千,以三萬引屬黎、雅,四千引屬松潘諸邊,四千引留內地,稅銀共萬四千余兩,解部濟邊以為常。
五年令甘州仿洮、河、西寧事例,歲以六月開中,兩月內中馬八百匹。立賞罰例,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,逾三年者罪之,沒其附帶茶。
萬歷五年,俺答款塞,請開茶市。御史李時成言:“番以茶為命,北狄若得,藉以制番,番必從狄,貽患匪細。部議給百馀篦,而勿許其市易。自劉良卿馳內地之禁,楊美益以為非,其后復禁止。十三年,以西安、鳳翔、漢中不與番鄰,開其禁,招商給引,抽十三入官,馀聽自賣。御史鐘化民以私茶之闌出多也,請分任責成。陜之漢中,關南道督之,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壩;川之保寧,川北道督之,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壩。率州、縣官兵防守。”從之。
中茶易馬,惟漢中、保寧,而湖南產茶,其直賤,商人率越境私販,中漢中、保寧者,僅一二十引。茶戶欲辦本課,輒私販出邊,番族利私茶之賤,因不肯納馬。二十三年,御史李楠請禁湖茶,言:“湖茶行,茶法、馬政兩弊,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給引,愿報漢、興、保、夔者,準中。越境下湖南者,禁止。且湖南多假茶,食之刺口破腹,番人亦受其害。”既而御史徐僑言:“漢、川茶少而直高,湖南茶多而直下。湖茶之行,無妨漢中。漢茶味甘而薄,湖茶味苦,於酥酪為宜,亦利番也。但宜立法嚴核,以遏假茶。”戶部折衷其議,以漢茶為主,湖茶佐之。
各商中引,先給漢、川畢,乃給湖南。如漢引不足,則補以湖引。報可。
二十九年,陜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言:“課茶徵輸,歲有定額。先因茶多馀積,園戶解納艱難,以此改折。今商人絕跡,五司茶空。請令漢中五州縣仍輸本色,每歲招商中五百引,可得馬萬一千九百馀匹。”部議,西寧、河、洮、岷、甘、莊浪六茶司共易馬九千六百匹,著為令。天啟時,增中馬二千四百匹。
明初嚴禁私販,久而奸弊日生。洎乎末造,商人正引之外,多給賞由票,使得私行。番人上駟盡入奸商,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。番得茶,叛服自由;而將吏又以私馬竄番馬,冒支上茶。茶法、馬政、邊防於是俱壞矣。
其他產茶之地,南直隸常、盧、池、徽,浙江湖、嚴、衢、紹,江西南昌、饒州、南康、九江、吉安,湖廣武昌、荊州、長沙、寶慶,四川cd、重慶、嘉定、夔、瀘,商人中引則於應天、宜興、杭州三批驗所,徵茶課則於應天之江東瓜埠。自蘇、常、鎮、徽、廣德及浙江、河南、廣西、貴州皆徵鈔,云南則徵銀。
其上供茶,天下貢額四千有奇,福建建寧所貢最為上品,有探春、先春、次春、紫筍及薦新等號。舊皆采而碾之,壓以銀板,為大小龍團。太祖以其勞民,罷造,惟令采茶芽以進,復上供戶五百家。凡貢茶,第按額以供,不具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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