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揚天下 第1027章 按部就班
其實,時間從來不能讓人成熟。真正能讓人成熟的是人和事。
有些人,活到了四五十歲,依然很幼稚。有些人,在早年經歷的事多了,很早就變得非常成熟穩重。
楊慎年齡和秦牧差不多,都還很年輕,但經過這些年的歷練,兩人都有著平常年輕人難及的成熟和穩重。
先秦時期,甘羅十二歲拜相,傳千古美談。楊慎拜大理寺卿時,也不過是二十出頭。
雖說立國之初,大秦的文武官員都很年輕,但楊慎二十出頭拜九卿仍然特別顯眼,成為很多讀書人心中的羨慕的榜樣。
他為人做事的風格和他的名字一樣,慎,非常慎重。
華蓋殿里,他長身作揖,將新修訂完成的《大秦律》高舉過頂,向秦牧呈上。當然,這只是《大秦律》草案,并未真正頒布天下施行。
本來《大秦律》在兩年前就應該修訂完畢了,后來秦牧掀起了一場有關“有罪假定”和“無罪假定”的爭論,天下轟動。
在秦牧的推動下,《大秦律》的修訂思路,也從原來的“有罪假定”變成了“無罪假定”,這樣一來,很多條文需要重要斟酌、更改。
這是一項非常繁重,而且需要反復推敲,還經常要請示秦牧本人意見的工作。以往各朝的律法,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皇權和統治而制定的。
而在維護皇權與保護百姓之間,難免有所沖突,而以目前的情況,兩者又必須兼顧,這事情不好干,楊慎與大理寺官員可謂是如臨深淵,如履薄冰。
秦牧讓韓贊周把《大秦律》草案呈上來,翻開來看,其中的第一條,就明確規定,大秦皇帝是唯一合法的最高統治者,禁止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破壞大秦皇室的統治。
秦牧一條一條的往下看,看得非常仔細。《大秦律》是國家綱領性,也就是大秦的《憲法》,其中的條款只有388條,但每一條款下面,都有詳細的定義解釋。
秦牧好不容易看完,總體而言,他是比較滿意的,無罪假定的思想在《大秦律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。
“辛苦楊卿了。”
“臣不敢當辛苦二字。”
“這大秦律是我大秦的根本,一但頒布實施,便不能再隨意變動,因此要慎之又慎,這樣吧,這份大秦律草案先在大秦時報上刊登出來,供天下有識之士詳加討論,然后綜合各家之見,最后修改定型再頒布實施。”
“臣遵旨。”
秦牧想了想說道:“其中的一些條款,你再改一改,朕的意思是,皇帝是大秦的最高統治者,超脫于律法之外,但同時又不得干涉國家的正常司法審判。
官接受皇帝的任命,但官除了律法,沒有別的上司,律法就是他的最高上司。皇帝可以撤去司的職務,卻不能更改官做出的裁定。”
如果是在以前的各朝,皇帝說出這樣的話,一定令舉世皆驚,但實際上自從明朝中葉之后,一種限制君權的思想就已經出現,并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同。
比如錢一本提出“大破常格,公天下以選舉”。
王夫之提出的虛君立憲思想“有天子而若無,則無天子而若有,主雖幼,百尹皆贊成治之人,而惡用標輔政之名以疑天下哉?”“預定奕世之規,置天子于有無之處,以虛靜而統天下,則不恃貴戚舊臣以夾輔”“以法相裁,以義相制,……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。君子正而小人安,有王者起,莫能易此。”
無論是錢一本選舉制,還是王夫之的君主立憲制的思想出現,都并非偶然。
其實際是,明朝中葉之后,皇帝與大臣的關系往往鬧比較僵,完全可以看作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憲制”兩種思想的斗爭,而且是“君主立憲制”思想逐漸在占據上風。
自明武宗之后,多位皇帝被大臣們逼得隱居深宮,朝政實際上多落在大臣手上。
清朝修的《明史》把明朝皇帝黑得一無是處,說他們“不務正業”。其實情況非明朝的皇帝不想“務正業”,而是明朝中葉之后,大臣們太強勢了,往往會聯合起來封駁皇帝的旨意,弄得皇帝很沒面子,又無可奈何,索性躲在深宮里來個眼不見為凈。
皇帝任用太監對付大臣,實際上也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憲制”兩種思想斗爭的產物。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,未嘗不是懼怕“君主立憲制”對皇權的制約。
現在秦牧主動把司法大權交出來,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。
對此,秦牧也不擔心什么,司法性質上屬于純粹的法律作用,而非政治作用。
而歷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審判,皇帝直接坐在衙門里審案在歷史上都是件稀罕事。
交出司法大權,對皇帝的統治基礎并不會造成根本性的動搖。
秦牧上面的那翻話,是為了保證司法審判的性,而這也正是司法公正與否的命脈之一,對此,楊慎深有感觸。
他說道:“陛下,有史以來,朝野歷來注重人情往來,人情對司法的影響不容忽視。再則歷朝司法審判部門,實際下都相當于行政部門的一下屬機構,唐宋之中書省事、尚書省,明之內閣,對司法部門都有管轄權,這造成了權大于法的現象。
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員,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越大,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,陛下如今要讓司法于行政之外,此舉前所未有,正所謂牽一發動全身,真要實施起來,恐怕阻力會非常之大。”
秦牧頷首道:“這個朕心里有數,萬事起頭難,但再難也得有人去起頭,司法是否清明,直接關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,關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。
宋之包拯之所在為人世代稱道,崇仰,正是因為這樣的人太少了。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,完全取決于官員是否正直,律法對其的約束力非常有限,這樣的狀況必須改變。而要改變則司法的性必不可少。
朕所說的司法性,是不僅要保證審判部門對外于當事人,內部也要相互。內部包括兩個方面。一是上下級司法部門之間是監督和指導關系,而非領導與被領導關系,維持審級。
因此上級司法部門不能在下級司法部門沒有審結其所管轄的案件時,對下級司法部門的正常審判工作進行干預,除非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新問題出現,下級司法部門逐級呈報請示最高司法部門,最高司法部門對請示案件的批復就成為了新的司法解釋。
總之,絕對禁止上級司法部門在任何時候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,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時,上級法院才能對下級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維持的決定。”
楊慎精通律法,聞弦歌知雅意,皇帝這翻話,就是要杜絕高官顯貴對司法的干預。
按照皇帝的辦法實施的話,那么各級司法部門就可以審案,而不用擔心有來自上層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壓力。
比如一個縣丞在審案,在案子沒有了結前,別說行政官員了,哪怕是同屬司法系統的最司法部門,也不能加以干涉。縣丞在審案時,完全是的。
現在,大秦地方的上司法審判權已經基本從行政體系出來,交到了縣丞、同知等副職官員手上。可以說,皇帝正在按他的意志,一步一步完善著自己的構想。
聽了秦牧這翻話,楊慎不禁由衷地說道:“吾皇圣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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